江苏科技大学无党派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22-05-09   作者:    浏览次数: 193

(20225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科技大学无党派知识分子联谊会(由原“无党派代表人士联谊会”更名为“无党派知识分子联谊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江苏科技大学党外知识分子自愿参加的具有统战性、联谊性和服务性的群众团体,是学校党委与党外知识分子联系和沟通的桥梁。

第二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弘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和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维护党外知识分子权益,加强学校党委与党外知识分子之间的交流、团结与合作,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为江苏科技大学国内一流造船大学建设贡献力量。

第三条 本会由江苏科技大学党委领导,党委统战部具体指导,接受上级统战部门和江苏省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能

第四条 本会职能

1.学习教育。组织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统一战线理论,增进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和认同;结合国家社会和经济发展,促进教学改革和学术研究,提高会员岗位业务能力;通过政策学习、专题讲座、主题报告、交流研讨、考察实践等多种形式,开展内容丰富的学习活动。

2.建言献策。引导会员结合自身专长建有用之言、谋科学之策,尽实用之力。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专题考察,为学校决策提供参考。

3.联谊交友。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联谊活动,加强沟通,广交朋友,增进友谊,共同建设党外知识分子之家。

4.维护权益。密切联系全校党外知识分子,关心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状况,了解他们的需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5.举荐人才。充分利用本会人才聚集的优势,注重对党外知识分子的发现、培养和推荐,积极为学校举荐政治坚定、业务突出、群众认同的高素质人才。

6.服务社会。关心社会发展,履行社会责任。组织开展讲学培训、信息咨询、科技开发、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入会条件

1.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2.承认本会章程,并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3.在自身领域有一定影响,有参政议政的意愿和能力。

4.具备入会条件的123条,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博士学位。

第六条 入会程序

个人提出入会申请,经“无党派人士”政治面貌认定登记,填写《无党派人士登记表》。

第七条 会员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良好声誉;

4.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九条 会员退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会长会议审议批准后提交党委统战部备案。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会长会议研究决定,劝其退会或注销其会籍,并提交党委统战部备案。

第四章 机构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会长负责召集,须有半数以上会员同意方能召开。会员大会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领导机构成员;

3.审议和批准本会的工作报告;

4.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从会员中选出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人选原则上由党委统战部提名,经会员大会等额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会长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等事项;

4.代表本会或委托副会长组织开展专项工作,出席相关会议,表达本会愿望。

第十三条 秘书长职权

1.协助会长、副会长开展工作;

2.负责组织落实会员大会、领导机构决议;

3.实施本会工作计划;

4.处理本会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高;

2.爱岗敬业,在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育人等工作中成绩突出;

3.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参政议政能力,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和代表性。

第十五条 任职期间,如会长不能履行职权,经会长会议提名、征求会员意见、党委统战部审核同意后可由副会长代行职权;副会长不能履行职权,若需增补,则由会长提名,会长会议表决、征求会员意见、统战部审核同意后,增补为副会长。会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长会议通过,报学校统战部审核批准。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七条  经费来源:学校拨款、捐赠、利息等。

第十八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能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经费由分管会领导和秘书长共同负责保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提交会员大会补充完善。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会长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本会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